□舒聖祥
 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《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(草案)》,該草案今年2月19日向社會征求民意,其中擬規定“車廂內禁止飲食,不聽從運營單位勸阻制止的,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”地鐵車廂內是否應該“禁食”的話題,隨即引發廣泛爭議。(5月20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
  公共交通工具上禁食的話題歷來引人關註。有地鐵的城市,要在地鐵上禁食;沒地鐵的城市,公交車上也可考慮禁止。北京擬通過立法的途徑,規定“地鐵車廂內飲食最高罰款500元”,無疑正是對此“民意”的順應。問題是,我們首先得搞搞清楚,乘客在地鐵車廂內飲食到底是一個道德問題,還是一個法律問題?動輒用罰款的方式來約束,是否合適?
  確實,乘客在車廂內吃東西,絲毫沒顧及到其他乘客的感受,在私德上是有問題的;但吃東西的人很多是為了趕時間不得不把早餐帶到車上吃,更何況,也不是所有食品都有怪味,“一刀切”地禁止,有過度限制正當權利的嫌疑。相比在車廂內亂丟垃圾、甚至在車廂內大小便等行為,在車廂內飲食無論主觀惡意還是客觀影響,都要小得多。總體來說,似乎不應該上升到“違法”的高度。
  事無巨細地動不動就要立法解決,試圖將任何道德問題法律化,這是一種雖有民意基礎卻又簡單粗暴的思維。公交立法也好,地鐵立法也罷,當然可以說是進步;問題是,必須嚴格釐清公域與私域的界限,不要過度依賴立法手段解決道德問題。法律與道德必然各有施展效用的空間,不能什麼事情都追求立竿見影,道德素養提高本來就要慢慢來,指望立法罰500元瞬間解決問題,實在是很傻很天真。
  別的不說,光說執行,車廂禁食的條款,根本無法落實到位。地鐵公司肯定是無權罰款的,交管部門是不是得搞一個便衣隊,長期潛伏在地鐵里執法才行?我們身邊那些有法規無執行的法規還少了嗎?公共場所禁煙、行人闖紅燈、隨地吐痰、占用盲道、散髮小廣告……可謂數不勝數,多一條無法執行的“車廂禁食”法規,又能怎麼樣呢?
  道德問題還是交給道德去解決吧,法律不是萬能的,不存在今天立法罰500元,明天就能治愈道德傷疤的可能。“蝗蟲過後的10號線,一片狼藉……對於惡意破壞北京首都的行為,我們只想說這裡不歡迎你!”這是北京地鐵官方微博曾經發佈的一條微博。將乘客比作“蝗蟲”,如果法律萬能的話,對於地鐵公司這樣的行為,是不是更該立法罰他5萬元?  (原標題:車廂禁食:又多了一個難以執行的法規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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