鄧海建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1月12日02版)
  11月10日,河南商丘學院一份“佈告”在網上流傳,“佈告”稱該校男生郭某“強行”向異性表白,嚴重擾亂校園秩序,校方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。該校多名學生向記者證實校內多個分院均貼有此佈告。(《新京報》11月11日)
  “關關雎鳩,在河之洲。窈窕淑女,君子好逑。”男女之間的愛意表達,是再自然不過的事。何況,豆蔻年華,情思萌動,能勇敢地表達愛慕之心,還真不是人人都能經歷的浪漫。不過,人性的浪漫,在衛道的秩序面前,可能就成了“不檢點”,欲處之而後快。
  據校方佈告顯示,當事人“於10月27日中午在公寓樓下強行對異性同學公開表白,嚴重擾亂校園正常秩序”。男女大學生,在中午時分的公寓樓下表白,怎麼就“嚴重擾亂校園秩序”了?根據知情者介紹:“10月27日,公開表白的男生手裡拿著一束玫瑰花,並沒有過激的舉動。”如果捧一束玫瑰花算“嚴重擾亂”,那麼,放氣球、點蠟燭等很多大學生習以為常的示愛方式,豈非是更加嚴重了?
  校方通告,“學生處老師對該學生勸阻教育時,該生拒絕並報110‘誣告’勸阻人員”。即便這些情節屬實,也只能說明校方情感教育的錯位。只要公寓里的學生沒覺得權益受到侵害,光天化日下求愛,為什麼要被“勸阻教育”?同樣是高校,邢台學院有“表白10條公約”,哈爾濱工業大學開設“戀愛課程”,華東師大有選修的“婚姻與愛情”……怎麼到了商丘學院,就成了“學校規定男女同學可正常交往,但禁止談戀愛,且男女同學獨處時間不宜過長?”
  最為弔詭的,是一紙冠冕堂皇的處分決定:“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第六款,《商丘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》的相關條款,該校給予郭某開除學籍處分。”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五章第五十四條第六款明確規定:違反學校規定,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,侵害其他個人、組織合法權益,造成嚴重後果的,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那麼,公寓下表白,究竟侵犯了誰的合法權益?
  “強行表白”是個很有意思的新詞。這個詞竟然不是出自被表白的女生之口,而是來自於校方的處理決定,令人詫異。被表白方是成年人,校方也不是她的監護人,說人家“強行表白”,手難免伸得太長。表白當然是應該有邊界的,但只要沒有對女生構成干擾或威脅,校方都不宜介入。
  但在商丘學院,“嚴重擾亂校園秩序”成了校方加在表白者頭上的“罪名”。高校究竟需要什麼樣的秩序?這個問題不難回答。至少,管理者的情感或價值偏好,不能替代公共秩序之本意。對於高校來說,哪怕“秩序”是個萬能的筐,起碼也應該聽聽師生們的意見,別乾出扼殺校園浪漫之事。  (原標題:“強行表白”破壞了誰的秩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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